本會理事長 李憲榮教授
將於本週四上午於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演講 (詳參文末活動通知)
講題:法律翻譯的困難
茲分享精采大綱如下,歡迎踴躍參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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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翻譯的困難
一. 法系(或法制)的差異
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法律觀念和制度,法律翻譯的難易主要取決於兩法系之間關係的親疏。台灣採取大陸法系,英語國家如美國和英國採取英美法系。這兩種法系各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術語,往往很難找到完全相同的字彙或術語來翻譯,這是中、英法律翻譯最大的難題。
例如:
1.大陸法系沒有陪審團的制度,因此碰到與陪審團的制度相關的術語如 Peremptory challenge,字面上的意思是「不容抗拒的挑戰」,在英美法裏意指要求明顯不合作的陪審員需要「絕對迴避」,學大陸法系的人可能就不知道它是什麼意思。
2.陪審團的制度裏的Allen charge 或Dynamite charge 意指在陪審團的意見僵持不下,法官給予陪審團的訓諭,重新認真考量。
3.有關殺人罪,台灣刑法裏有故意或過失,有預備、未遂、教唆、幫助、義憤殺人、母殺子女、加工自殺等不同罪名。在英美刑法則有Murder (謀殺,分一級、二級)、Felony murder(重罪謀殺)、Manslaughter (一般殺人,分故意和非故意)。非故意(過失)殺人又分為非自願過失殺人和輕罪殺人等等。兩種法制下的刑罰不同,有時很難做很精確的翻譯。
4.在民法裏,大陸法系的債權法包含「契約民事損害」和「非契約民事損害」,英美法系則將它們分開為「契約民事損害」和「侵權行為」(torts)所造成的損害。英美法系的侵權行為在大陸法系被放在刑法裏。在大陸法系裏,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是常見之事,在英美法系裏,刑事訴訟無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。這些不對等的法律概念會造成翻譯上的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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